内河航道分为一级航道至准七级航道和七级航道。
一级至四级航道规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五级至七级和准七级航道规划由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航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准。
其他涉及航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航道规划,并按规定权限落实航道建设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
涉航建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其权属单位实施改建或重建。